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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潔臨時工聘僱契約書

 

A(以下簡稱甲方),聘僱B(以下簡稱乙方)為家庭清潔臨時工,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,以資共同遵守履行。

一、 契約期間:自中華民國 106 5 1 日起至中華民國 106 10 31 日止,期間為五個月,每兩週實施一次打掃工作。

二、 工作項目:打掃位於台北市萬華區***住家清潔服務等。
工作內容包含: 1.廚房水槽、流理台、瓦斯爐清潔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.廁所洗手槽、馬桶、地板清潔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3.室內地板清潔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4.前後陽台清潔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5.更換床單及被套。

三、 工作內容細則:
    1.廚房水槽以菜瓜布刷洗乾淨,水管以抹布與小刷子清潔乾淨。

2.廁所馬桶以海綿刷清潔,洗手槽以抹布清潔,溝槽處以小刷子清潔,
地板以抹布清潔,吸水巾兩個月更換一次。

    3.地板以拖把清潔。

    4.前後陽台以陽台拖把清潔。

    5.床單及被套兩個月更換一次。 

四、 工作時間:乙方每次正常工作時間為兩小時,若能提早完成工作,則不在此限,甲方仍付給兩小時工資。

五、 工資:甲方支付乙方每小時工資新台幣二百五十元,工作日當日完成工作即核發現金。乙方如有正當理由需請假,需事先徵詢甲方同意,當次工資不核發。

六、 因臨時工之聘僱,故甲方不支付勞保、健保、職災傷害等之費用。單方於契約屆滿前,若需終止勞動契約,應於下次工作日一週前告知,契約立即終止。

七、 乙方之工作考核,依甲方所訂工作規則每月予以考核,考評成績達甲等(80)以上,始繼續雇用之。

八、 本合約一式二份,由甲、乙雙方各執一份。

立契約人:
甲方:            簽章  身分證字號:        連絡電話:
地址:
乙方:            簽章  身分證字號:        連絡電話:
地址:

中 華 民 國 1 0 6 5 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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