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潔臨時工聘僱契約書
A君(以下簡稱甲方),聘僱B君(以下簡稱乙方)為家庭清潔臨時工,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,以資共同遵守履行。
一、 契約期間:自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1 日起至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止,期間為五個月,每兩週實施一次打掃工作。
二、 工作項目:打掃位於台北市萬華區***住家清潔服務等。
工作內容包含: 1.廚房水槽、流理台、瓦斯爐清潔。
2.廁所洗手槽、馬桶、地板清潔。
3.室內地板清潔。
4.前後陽台清潔。
5.更換床單及被套。
三、 工作內容細則:
1.廚房水槽以菜瓜布刷洗乾淨,水管以抹布與小刷子清潔乾淨。
2.廁所馬桶以海綿刷清潔,洗手槽以抹布清潔,溝槽處以小刷子清潔,
地板以抹布清潔,吸水巾兩個月更換一次。
3.地板以拖把清潔。
4.前後陽台以陽台拖把清潔。
5.床單及被套兩個月更換一次。
四、 工作時間:乙方每次正常工作時間為兩小時,若能提早完成工作,則不在此限,甲方仍付給兩小時工資。
五、 工資:甲方支付乙方每小時工資新台幣二百五十元,工作日當日完成工作即核發現金。乙方如有正當理由需請假,需事先徵詢甲方同意,當次工資不核發。
六、 因臨時工之聘僱,故甲方不支付勞保、健保、職災傷害等之費用。單方於契約屆滿前,若需終止勞動契約,應於下次工作日一週前告知,契約立即終止。
七、 乙方之工作考核,依甲方所訂工作規則每月予以考核,考評成績達甲等(80分)以上,始繼續雇用之。
八、 本合約一式二份,由甲、乙雙方各執一份。
立契約人:
甲方: 簽章 身分證字號: 連絡電話:
地址:
乙方: 簽章 身分證字號: 連絡電話:
地址:
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5 月 x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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